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明纪律,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通报表扬;奖金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
2.完成项目计划指标;
3.恪尽职守,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一)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二)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三)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2.秘书处审核;
3.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二)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或辞退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
(四)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的。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由秘书处提议,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