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慈善志愿者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26

编辑:侯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慈善志愿者工作的有效落实、高效开展,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慈善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慈善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慈善志愿者团队是由志愿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重庆理工大学在校大学生组成。志愿者活动以"参与、奉献、互助、成长"为宗旨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慈善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慈善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

(二)参加学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基金会的表扬和奖励;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基金会和协会的相关帮助);

(七)向基金会推荐和发展新志愿者;

(八)自愿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五条 慈善志愿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及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二)协助基金会开展项目策划、组织和管理,进行项目跟踪,并监督完成项目完成;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五)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六)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完成基金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六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慈善志愿者的重庆理工大学在校学生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志愿者登记表》相关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向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颁发慈善志愿者工作证。

第八条 志愿者可自愿退出协会。正在进行项目跟踪的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得到批准之后,需要写书面申请交给会长签字,然后上交给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即时起视为退出协会。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 慈善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和相关服务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

(一)志愿者工作时需在工作记录上签到,如实记录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工作记录每月上交志愿者负责人统计、协调。

(二)志愿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的慈善志愿者工作证。

(三)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秘书处。

(四)基金会秘书处对志愿者完成工作情况、活动记录、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志愿者工作认定、奖励、证书或者工作证明,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格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专业性培训。

第五章 志愿者的奖惩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慈善志愿者,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颁发优秀慈善志愿者证书;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院系;

(三)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四)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五)在本基金会网站及上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优秀志愿者评选办法:根据参加志愿活动时长为基准,在参加活动时的活动状态,积极程度为参考,评选出一定量的优秀志愿者。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参加活动时,不服从活动安排、违反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经全体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果志愿者是自动退会,保留相关记录,不进行除名,但不具有相关权利与义务。在安排值班与会议时,无故缺席两次直接劝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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