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风险防控预案(试行)

时间:2024-12-26

编辑:侯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确保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后,科学有序、高效迅捷地组织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会利益,针对决策风险、资金风险、管理风险、项目执行风险、信息公开风险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决策风险及防控措施

第二条 在决策过程中,易出现以下风险:

(一)决策可行性调研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未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调研依据的事实不真实、数据不准确。

(三)决策事项讨论时,材料准备不充分,未让参会理事完全了解讨论事项。

第三条 在做决策可行性调研时,认真准备,明确相关议题,科学规划,切实做到调研深入充分真实、可行性强;充分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建议,分类梳理汇总,认真分析判断。

第四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关于召开理事会决策重要事项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风险及防控措施

第五条 在汇总整理信息、制定年度捐赠预算以及捐赠工作中易出现以下风险:

(一)到账金额与协议不一致,到账时间滞后于协议规定时限。

(二)项目支出经费超出项目实际金额。

(三)资金筹措未能实现年度目标。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管理风险及防控措施

第九条 在提交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捐赠协议审核及签订、项目立项、查验到账信息、提交支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基金会财务部审核支出、年度项目报告时会出现以下风险:

(一)未核实捐赠人情况,信息填写不准确、不全面,或谎报、瞒报捐赠人。

(二)审核不严格,对涉外捐赠等敏感性信息未做进一步核实。

(三)协议文本不规范,相关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立项书所填写用途违背协议用途或与其不相符合。

(五)支出使用不符合项目规定用途或违背基金会宗旨,项目所在单位审批流程中权限不明确。

(六)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或结项报告。

第十条 对捐赠人情况严格审核,对涉外捐赠等信息重点核实,填写信息准确完整,严格按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重点核实项目用途是否与协议用途相符合。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要求,明确各级对支出使用的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 对项目支出内容定期公开,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执行风险

第十五条 项目相关的事项公开、项目执行、项目督办落实中存在以下风险:

(一)除涉密事项外,未按有关规定,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开项目信息。

(二)项目执行单位未全面、及时、正确执行,未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未经规定程序随意变更、中止执行项目相关事宜等。

(三)项目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四)项目执行单位未按项目规定要求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赠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影响等。

第六章 信息公开风险及防控预案

第十九条 在年度审计、网上填报、提交纸质材料、年检结果整改(如有需要整改的问题时)、信息公示等环节,易出现以下风险:

(一)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

(二)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

(三)没有将年检结果及相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以规定的途径及时公开。

(四)公开信息与实际年检年报信息不一致。

第二十条 根据年报年检要求,严格按规定要求、规定时限格按规定要求、规定时限。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要求,认真填报材料,确保材料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途径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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