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以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二)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变动;
(三)涉及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四)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重大活动是指捐赠数额、投资数额在50万及以上的活动);
(五)与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六)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七)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举办研讨会论坛;
(九)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报告事项的内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须先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涉及境外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基金会秘书长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背景资料书面文件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基金会理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理事会汇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七条 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重大事项,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书》,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第八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基金会全体理事、秘书长、监事;
(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
(三)基金会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隐瞒、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基金会综合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秘书长履行向理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在基金会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一)理事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在会议结束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疏漏,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8日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