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26

编辑:侯清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日常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与费用管控,根据《重庆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重庆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重理工发〔2017〕4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差旅费是指出差在外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补助等。

出差人员应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开支差旅费。能通过通讯、书函等方式解决的事项,尽量不安排出差。差旅费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所有因基金会相关工作而出差的师生员工。

第四条 报销要求和程序

(一)报销方式:出差人员可按《备用金管理制度》在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也可自行垫付,返回后再申请报销。

(二)报销时限: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三)报销流程:经办人根据报销标准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将差旅费单据及出差审批记录粘贴在报销单上,交项目负责人和秘书长审签后,交财务部报销。

第五条 报销标准

(一)日常性出差

出差人员日常性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通常由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构成。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复印、购买办公用品、商务宴请、会议费等)不属差旅费报销范畴,需另外履行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需提供各报销项目对应的正式发票,各项费用分开列明,超标及超范围费用须注明具体原因并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各项目标准如下:

1.往返交通费: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客车票、往返车站与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以及上述票据的附加费用,按票价实报实销。交通票据必须是出差地及出差期间真实发生(原则上不使用定额发票),否则不予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故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以及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等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标准内选乘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对应的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

2.住宿费:住宿费凭票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分地区进行限额报销,只报不补,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地区分类及报销限额说明如下:

发达地区:500元/天/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厦门、海口、广州、南京、成都、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福州、珠海、济南、武汉、合肥;

一般地区:300元/天/人;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3.出差补助:出差补助内容包括出差当地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采取限额补助,只补不报的形式。其标准如下:

类别\补助标准

伙食补助(元/天)

交通费补助(元/天)

备注

重庆市

主城区

重庆市主城区以外远郊区县

市外

重庆市主城区以外远郊区县

市外


出差

早、中、晚餐各10、45、45

90

100

40

80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公发生对外接待的,按次扣除伙食补助费。出差过程中报销了招待费的,应按招待次数相应核减伙食补助的金额。

(二)参加会议、培训

1.项目成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履行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时同时附会议、培训纸质通知(若属电话或网上通知,须提供传真或下载完整的会议通知),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需取得合法票据,据实凭票报销。会议、培训的举办单位提供食宿的,基金会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按规定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

2.由接待方邀请并由对方承担费用的,不再给予报销及补助。

第六条 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在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出差人须在报销凭证上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

(二)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等信息,并提供旁证证明,经秘书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三)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刷卡结算。

第七条 注意事项

(一)禁止以出差为由外出旅游或参加其他私人活动;

(二)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和业务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经济的交通工具;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出差人员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因自行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线路增加的时间,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因此增加的城市间交通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监督问责

(一)基金会各部门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秘书长、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基金会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基金会职工和项目成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该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

6.用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会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报请董事会按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九条 附则

(一)重庆市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二)本办法自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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