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存货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12-26

编辑:侯清

第一条 存货是基金会的重要物资。相对于固定资产具有鲜明的流动性,为了使存货具有合理性,减少存货损失,提高存货质量,规范存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货范围:存货是指本基金会在购入、捐赠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专用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存货的取得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本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2、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3、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条 公允价值

本规定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 存货入库管理

(一)本基金会收到存货时,按照财务部提供的存货入库单如实填写,按照合同内容验收存货,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为节省库房的管理费以及减少库存损失,本基金会实行零库存。购入产成品、专用材料、委托加工、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以及捐赠者捐赠的存货,实行入库即出库的原则。

第六条 存货出库管理

(一)存货出库时,各单位及二级学院在领购存货时,财务部提供的存货出库单上各项目必须真实、完整填写,财务部按照手续齐全的出库单,不重不漏,保管完好,对存货进行核算。

(二)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方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入库单、出库单见附件。

第七条 存货的核算

本基金会对存货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其他

本规定自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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