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慈善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慈善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慈善条例》、和《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慈善项目和非限定性慈善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生资助项目,含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学生重症医疗救助项目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含奖教金、教师海外研修项目等;
(三)学科、教学及科研建设项目,含实验室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学科引智项目、学术会议项目等;
(四)校园基础建设项目,含信息化建设项目、文体设施建设项目、校园环境改造及景观建设项目等;
(五)校友会建设项目;
(六)冠名捐赠项目;
(七)遵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条 慈善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的要求,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所有项目需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
1.所申请的项目需符合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所申请的项目需具有符合捐赠协议的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由项目部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委员会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以及重庆理工大学相关部门及学院的专家组成);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三)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在签署捐赠协议前,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相关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
第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根据《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项目,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立项时,均应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评估
第十二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项目部,项目部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捐赠项目策划、洽谈、考察论证和立项工作;负责捐赠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总结;反馈项目实施效果,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负责社会捐赠的各种咨询服务工作等。项目部应对项目管理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每一个项目,均应明确一个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根据捐赠协议书,制定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实施方案;
(二)汇同基金会项目部督促捐赠方将款项及时、全额汇入基金会银行账户;
(三)项目经费到达本基金会指定的财务账户后,按照捐赠协议,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四)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提交项目的相关资料,项目分年限执行的,项目负责人需每年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汇同项目部与捐赠方沟通项目相关事宜,向捐赠方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五)项目结项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汇同基金会财务部人员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项目部将要求其纠正整改,若未按要求整改,基金会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中止该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跟踪,向捐赠方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结项后,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评估,向捐赠方反馈项目结项情况。项目分年限执行的,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年度总结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可以终止该项目。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慈善项目资料应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