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负责制定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第五条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2、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会商有关捐赠金额、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
3、捐赠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基金会出具收款通知书并附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秘书处将捐赠收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二)实物捐赠
基金会秘书处牵头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评估实物价值,签署捐赠协议,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实物接受手续。
第六条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二)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每年应编列预算,科学规划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工作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5%。
第七条捐赠致谢:
(一)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将发放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建捐赠名册送学校档案馆永久收藏。
(二)捐赠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三)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