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物资是指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实物形式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质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应本着符合学校建设发展需要,便于使用,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接受捐赠物资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用途、使用部门以及有效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捐赠物资验收时,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益使用方,基金会、捐赠方各委派一人以上到现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捐赠验收单。验收完毕后,才能开具捐赠发票。
第三章 管理捐赠物资
第十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3日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