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基金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制发。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第九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用印范围: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二)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三)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六)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聘书等文书;
(七)基金会介绍信;
(八)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三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四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理事长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特定项目须经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十六条 行政印章由基金会综合部专人保管使用,法人章由基金会财务部专人保管使用。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沽,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十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平日随用随锁。
第十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