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时间:2024-12-24

编辑:侯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文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4年,连选最多可任2届。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监事的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七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则由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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